关于城市建设配套费纳入契税计税依据的通知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城市建设配套费
纳入契税计税依据的通知
渝财农税[2006]45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财政局:
为统一全市税收政策,进一步明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有关契税问题,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34号)精神,经请示市政府同意,我市城市建设配套费暂按50%作为国有土地出让契税的计税依据。对享受减免城市建设配套费的,仍按上述政策征收契税。
凡2006年9月10日以后到财政征收机关进行纳税申报的按上述规定执行,此前已缴纳的税款不予退还。各区县(市)财政局接通知后,应主动与建设、国土部门衔接沟通,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二00六年九月八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 [2004]134号)
发文时间: 20040803
发文字号: 财税[2004]第134号
法规正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进一步明确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相关的契税政策,推动公有住房上市的进程,现将有关契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为承受人为取得该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全部经济利益。
(一)以协议方式出让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为成交价格。成交价格包括土地出让金、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市政建设配套费等承受者应支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及其他经济利益。
没有成交价格或者成交价格明显偏低的,征收机关可依次按下列两种方式确定:
1、评估价格:由政府批准设立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根据相同地段、同类房地产进行综合评定,并经当地税务机关确认的价格。
2、土地基准地价: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公示的土地基准地价。
(二)以竞价方式出让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一般应确定为竞价的成交价格,土地出让金、市政建设配套费以及各种补偿费用应包括在内。
二、先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经批准改为出让方式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应依法缴纳契税,其计税依据为应补缴的土地出让金和其他出让费用。
三、已购公有住房经补缴土地出让金和其他出让费用成为完全产权住房的,免征土地权属转移的契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四年八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