耕地占用税执行新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渝府发[2008]47号及渝财农税[2008]23号文件精神,从2008年1月1日起,我市耕地占用税征收标准不再分乡镇制定税额,我县的征收标准统一为每平方米20元,农村居民新建住宅减半征收;从6月1日起,征管职能由财政部门调整为地税部门,即龙岗、棠香地区和工业园区的耕地占用税由县行政服务中心财政局窗口调整为县地税局窗口征收;其余乡镇由当地财政所调整为当地地税所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