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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府办关于建设工程规划综合费收缴管理办法通知


足府办发〔2005〕50号

大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大足县建设工程规划综合费收缴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街镇乡人民政府(办事处),县府各部门,县属各厂矿、中学:

      《大足县建设工程规划综合费收缴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5月19日县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五月二十四日

                                                        大足县建设工程规划综合费收缴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项目的规划管理,规范建设工程规划综合费收费行为,根据《重庆市建设工程规划综合费收缴管理办法》,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属《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管理范围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或个人必须依照本办法缴纳建设工程规划综合费。

第三条    建设工程规划综合费由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县行政服务中心按规定代收。

第四条    建设工程规划综合费按以下标准计收:

建筑工程规划综合费按建筑面积计收。收费标准为:建筑工程住宅部分,一般按住宅2元/平方米;旅游渡假村、别墅等3.5元/平方米;非住宅部分(写字楼、星级宾馆、商业用房等)4.5元/平方米。

道路、交通和管线工程按预算(或概算)投资额的1‰计收。

第五条    建设工程规划综合费收费方式。用地规划时,按总建筑面积的40%收取,建设工程方案规划确定时,再收取剩余部分。

道路、交通和管线工程规划综合费一次性收取。

建设单位或个人缴纳建设工程规划综合费后,工程因故停止建设、转让、变更等,收取的建设工程规划综合费不予退还。

第六条    军事设施(不含家属宿舍、非军用的生产性、经营性工程设施)、中小学、幼儿园、托儿所教育用房;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民政部门办的敬老院、福利院、残疾人康复机构;财政资金投入建设的公益事业和市政设施;三峡移民、防震、抗洪等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免收规划综合费。

大专院校(中专)教学用房、学生宿舍以及经济适用房、危旧房改造拆除按面积减半征收建设工程规划综合费。

工业用房,即厂房、库房按1元/平方米征收建设工程规划综合费。

市、县政府决定减免收费的工程项目,按文件规定执行。

第七条    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收取建设工程规划综合费前,应按规定向县价格主管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条    建设工程规划综合费是政府的非税收入,纳入县级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使用重庆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

第九条    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收取的建设工程规划综合费,专项用于规划工作经费以及仪器、设备的购置、规划技术交流、技术培训、新技术开发、应用等其他必要开支。

第十条    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及其计算方法收取建设工程规划综合费。对乱收费的违法行为,由财政、物价等部门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查处。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5年6月1日起施行。

2007-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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