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决定的通知
大足县人民政府
转发重庆市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第四批
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决定的通知的通知
各街镇乡人民政府(办事处),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现将《重庆市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决定的通知》(渝府发〔2007〕13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一月二日
重庆市人民政府
转发国务院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
行政审批项目决定的通知
(渝府发〔2007〕137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现将《国务院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7〕3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对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组织领导。各地区、各部门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法治政府的高度,充分认识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加强对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组织领导,以贯彻落实国务院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为契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
二、认真学习,准确把握国务院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精神。各地区、各部门要深入学习国发〔2007〕33号文件,准确把握精神,结合工作实际,进一步明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思路和措施。对国务院决定取消的128项行政审批项目,要坚决予以取消;对国务院决定调整的58项行政审批项目,要做好工作衔接,制度配套制度,明确工作机构,确保行政审批机制的有序运行。
三、加强创新,努力建立健全行政审批规范高效运行的长效机制。各地区、各部门要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适应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变政府职能和推动城乡统筹发展的要求,认真研究国务院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后的管理方式和措施,进一步完善配套制度,创新审批方式,规范审批行为,提高审批效率,加强对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和调整后的后续监管,进一步改善发展环境,方便人民群众办事。
四、明确责任,保证国务院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工作的贯彻落实。市政府法制办要做好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调研指导和统筹协调工作,积极研究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提出有针对性的解决方案;市监察局、市政府督查室要加强对各地区、各部门贯彻落实国务院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工作的监督检查,对贯彻执行不力的要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各地区、各部门在贯彻执行中的问题要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国务院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
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国发〔2007〕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2007年4月以来,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依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组织对国务院部门的行政审批项目进行了新一轮集中清理。经严格审核和论证,国务院决定第四批取消和调整186项行政审批项目。其中,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128项,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58项(下放管理层级29项、改变实施部门8项、合并同类事项21项)。另有7项拟取消或者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是由有关法律设立的,国务院将依照法定程序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修订相关法律规定。
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做好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落实和衔接工作,切实加强后续监管。要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适应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以及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继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依法对行政审批项目实行动态管理,加强对行政审批权的监督制约,努力在规范审批行为、创新审批方式、完善配套制度、建立长效机制等方面取得新的进展。
附件:1﹒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128项)
2﹒国务院决定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58项)
国务院
二○○七年十月九日
附件1:
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128项)
|
部 门 |
序号 |
项目名称 |
设定依据 |
备 注 |
|
发展改革 委 |
1 |
企业境外投资用汇数额审批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
|
|
2 |
企业债券发行年度计划审核 |
《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21号) |
|
|
3 |
外国企业许可使用专有技术的使用费减征、免征所得税证明核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1991〕第45号) |
执行至2007年12月31日 |
|
4 |
国家特殊规定的移动通信系统及终端等生产项目核准 |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
|
|
5 |
电力建设工程土建试验室资质认定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
|
|
6 |
电力建设工程金属试验室资质认定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
|
|
国防科工 委 |
7 |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民爆器材买卖合同审批 |
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国发〔1984〕5号) |
|
|
国家
民委 |
8 |
少数民族特需用品目录调整审批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 |
|
|
公安部 |
9 |
深圳、珠海经济特区边境管理区通行证核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国务院令第182号) |
|
|
财政部 |
10 |
外商投资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减免事项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1991〕第45号) |
执行至2007年12月31日 |
|
11 |
中储粮公司和中谷粮油集团决算审批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 |
|
|
12 |
中央国家机关自行采购属于集中采购范围内的项目审批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 |
|
|
13 |
农村小型水利公益设施建设项目方案审批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 |
|
|
14 |
外汇借款项目以税还贷企业名单与限额审批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 |
|
|
国土资源 部 |
15 |
采矿权评估结果确认 |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2号) |
|
|
铁道部 |
16 |
建筑企业铁道专业资质认定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
|
|
17 |
工程勘察、设计企业铁道专业资质认定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
|
|
18 |
工程监理企业铁道专业资质认定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
|
|
19 |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铁道专业资质认定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
|
|
20 |
铁路工程基桩检测单位资质及检测员资格认定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
|
|
21 |
工程咨询单位铁道专业资质认定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
|
|
22 |
铁路企事业单位进口机电产品标准审批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
|
|
23 |
铁路中外合资、合作经营项目审核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1990〕第2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1988〕第4号) |
|
|
24 |
铁路企业设立境外企业、代表机构审批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 |
|
|
交通部 |
25 |
外资贷款项目的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资格预审审查 |
《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国发〔2003〕5号) |
|
|
26 |
跨省(区、市)地方航道发展规划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国发〔1987〕78号) |
|
|
27 |
外国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及外国国际海运辅助企业在华设立常驻代表机构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国务院令第335号) |
|
|
信息产业 部 |
28 |
通信工程施工企业资格认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1997〕第91号) |
|
|
29 |
通信勘察设计企业资质认证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
|
|
30 |
通信、电子投资项目立项审批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
|
|
31 |
通信、电子计量标准器具审核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1985〕第28号) |
|
|
32 |
中断通信互联互通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国务院令第291号) |
|
|
33 |
境内电信企业境外上市审核 |
《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333号) |
|
|
34 |
国际电话结算价备案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