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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大足县人民政府

                        关于调整我县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各街镇乡人民政府(办事处),县府各部门,县属各厂矿、中学:

        为认真贯彻“长期准备、重点建设、平战结合”的人防工作方针,落实“以建为主”的工作要求,进一步加大我县人防工程建设资金筹集力度,不断增加人防工程总量,更好地发挥人防工程平时服务经济建设、战时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作用,根据《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我市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渝价〔2004〕32号)的规定,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就调整我县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征收标准。设防城镇规划区内修建民用建筑按建设项目地面规划设计总建筑面积10元/㎡调整为15元/㎡征收,由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建设项目规划方案审批时向县人防办缴纳易地建设费。未缴纳易地建设费的建设项目,规划部门不得签发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证。

        二、执行时间。本通知从2007年1月1日起执行。在此之前尚未缴清人防易地建设费的民用建筑项目一律执行此标准。

2007-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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