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政府关于调整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足府发〔2007〕31号
大足县人民政府
关于调整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各街镇乡人民政府(办事处),县府各部门,县属各厂矿、中学:
根据《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85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知》(渝府发〔2007〕62号)和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改进和加强都市圈以外地区城市建设配套费管理工作的通知》(渝建发〔2006〕191号)要求,经2007年5月8日县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将调整我县城市建设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征收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标准
按房屋实际建筑面积计算,配套费的征收标准实行三类标准:
(一)一类标准:棠香街道办事处、龙岗街道办事处、龙水镇、邮亭镇、宝顶镇、玉龙镇,按90元/平方米计征;
(二)二类标准:珠溪镇、雍溪镇、铁山镇、中敖镇、万古镇、石马镇、三驱镇,按70元/平方米计征;
(三)三类标准:智凤镇、宝兴镇、拾万镇、回龙镇、国梁镇、金山镇、高升镇、季家镇、龙石镇、高坪乡、古龙乡及全县拆乡并镇后的原有场镇,按50元/平方米计征。
二、执行时间
调整后的征收标准自 2007年5月9日起执行。建设项目配套费的具体缴费标准按该项目交费时的标准执行。在建项目未交费部分面积政府给予的优惠政策只享受原优惠标准,调增部分须缴纳。
二○○七年五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