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办理规范与标准
按照《行政许可法》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的要求,凡入驻中心的所有行政许可项目的申请由各服务窗口统一受理,办理结果由各服务窗口统一送达行政许可相对人。
一、申请受理
1.各服务窗口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编号登记并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受理通知书》或《不予受理通知书》。
2.申请书需要采用格式文本的,行政机关应当免费向申请人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和指导申请人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材料补正通知书》。
5.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依法应当由申请人到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除外)。
6.行政许可申请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
二、项目办理
(一)即办件的办理
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办理程序简单,申报材料齐全,可当场办结的,受理窗口应当场即时办理。
(二)承诺件的办理
申请人提出的申请事项需经审核、论证、公告、召开听证会、现场踏勘等环节,需要1个工作日以上才能办结的,均属承诺件。
1.承诺件的办理应当在《受理通知书》中明确承诺时限。
对只需要审查审核无需公告、集体论证、现场踏勘、组织听证的承诺件,应在三个工作日以内办结。
对办理条件和办理程序较为复杂的项目,按照《行政许可法》规定,在承诺时限内尽可能提前办结。办结不完的,需向当事人说明原因。
延长办理期限,应当符合《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延长期限的理由应当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材料的,承诺时限的日期从补齐材料之日算起。
2.需要本部门有关科室配合办理的,受理窗口应及时通知其相关科室负责人,告之所办事项,承诺时限。涉及领导签字的,受理窗口应及时报告有关领导。有关科室和领导应及时 办理。
3.需要转回本部门有关科室办理的,受理窗口应将其全部材料装入档案袋,及时登记移交有关科室办理。科室负责人应集中会审、联合办理;确实需要分科室单独办理的,也应如实填写《移交登记表》,做好科室之间的交接工作,注明每个环节的办理时限。多个科室办理的累加时限,不能超过承诺时限。
(三)答复件的办理
申请人提出的申请事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或国家明令禁止办理的,窗口工作人员应当场作出解释,明确答复不能办理。对申请事项较为复杂,无法当场确定的申请事项,可按承诺件先予受理,并在承诺时限内由受理机关组织人员审定,提出明确意见,定为不予许可的,应当说明理由,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告之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权力。
(四)报批件的办理
凡需要转报、上报上级许可的事项,由受理窗口初审,受理部门转报。受理窗口应积极与上级对口部门联系,争取及时办理。
凡属转报的重大投资项目或生产性项目,受理部门应派专人上报,跟踪办理结果,并及时通知申请人。
(五)联办件的办理
申请人提出的申请事项涉及两个(含两个)以上部门行政许可的,按照“统一受理,分头审批,限时完成,集中回复”的原则,由主办部门窗口受理,并协调协办部门窗口开展协办工作;协办部门窗口负责做好协办材料的领取、移送工作,积极配合协助主办部门窗口实施并联审批,并确保按时完成。主协办工作由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协调,并负责监督实施。
(六)全程代理
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投资额在200万元以上的生产性项目、投资额500万元以上的非生产性项目和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申请人可以委托县外来投资项目全程代理室代办有关行政许可手续。
代理人员在代办过程中,如需材料补正或法定代表人签字时,应主动联系,尽量上门服务(有现场勘察、评审等需要申请人到场的除外)。代办服务为无偿服务。
(七)集中收费
所有进入中心的收费项目,均在中心办理,由各部门服务窗口出具《收费通知单》,收费处财政局窗口工作人员开票,代收银行缴费,严格实行票款分离,全部收费纳入财政专户管理。
三、办理要求
1.进入行政服务中心的项目,无“两头”办件、无超期办件,无违规收费,无办件质量投诉。
2.对特殊项目做到特事特办。
3.项目办理的满意率达到95%以上。
四、办理流程
见办事流程图中的项目办理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