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管理规范与标准
一、统一公告
县级各部门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必须经县政府审定后在新闻媒体和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告,中心管委会和项目的主体实施机关要在办公地点及时进行公示,未经公告公示的项目,各部门一律不得办理。
二、统一编码
各部门行政许可项目按中心管委会统一设立的目录序号,实行目录管理。项目名称、项目编码及其相关内容一并输入到行政服务中心数据库,做到在公告、公示、受理、录入、收费等环节上项目名称与项目编码对应一致。
三、统一变更
服务项目实行动态管理。各部门依法增加、取消或部门间调整、变更服务项目及其相关内容,要提供合法、有效的依据,及时向县政府申报,并报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备案。经县政府审定公告后,由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统一负责变更。
四、统一指南
县行政服务中心统一印制规范的《项目办事指南》,置于办事窗口,免费供群众查阅和索取,其内容包括:项目编码、项目名称、设定依据、办理程序、申报材料、承诺时限、收费依据和标准、窗口电话、投诉电话等。同时,各服务窗口应免费提供申请的格式文本资料。
五、统一受理
除特殊项目经政府批准外,所有行政许可项目一律纳入行政服务中心窗口统一受理和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各部门服务窗口受理行政许可时,必须出具加盖行政审批专用章和注明日期的《受理通知书》。未经窗口统一受理的,具体经办人不得办理,单位领导不得签批。经政府批准暂不纳入行政服务中心受理的行政许可项目,其主体实施机关必须按照中心管委会统一要求,规范印制《项目办事指南》,按月向中心管委会报送统计表,并接受中心管委会的统一监督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