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处理规范
一、投诉机构:管委会督查科受理对服务窗口及工作人员的投诉,投诉电话:43775690
二、投诉方式:现场投诉、电话投诉、网上投诉、口头投诉、信函投诉。涉及事项较大的投诉,应采取书面的形式。
三、投诉受理规范:对投诉者的接待要礼貌、热情、诚恳,认真做好口头投诉的记录或书面投诉的收件登记,并认真分析投诉材料,区别不同情况进行直接处理,或向中心管委会领导提出处理建议。
四、投诉办理规范:坚持谁受理谁核实,谁办理谁反馈,谁转办谁跟踪,件件有人办,件件有结果。
1.自办调查。对事实清楚、情节简单,且属管委会职权范围内管辖的投诉事项,由管委会督查科负责做好调查,作出处理。
2.转办跟踪。对不属于针对窗口部门和窗口工作人员的投诉,须移交有关行政部门进一步调查、研究、处理的投诉事项,由督查科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提出拟办意见,经管委会领导签发转有关部门办理,受理人跟踪转办结果。对须由多个行政部门共同处理的投诉事项或重大投诉事项,经管委会领导签字,直接转县纪委(监察局)调查处理。
3.投诉信息反馈:受理人将办理结果或整改结果,及时电话或书面反馈给当事人。
(1)当场答复。对能及时协调马上答复的投诉,尽可能当场答复。
(2)承诺答复。对较为复杂的自办投诉和全部转办投诉,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在规定时限内不能处理完毕的,应向投诉人说明情况。
(3)口头投诉应以口头答复为主,书面投诉必须以书面答复。
4.投诉处理
被投诉的窗口单位和窗口工作人员,一经核查属实,责任在窗口单位和窗口工作人员的,按县委、县政府和中心考核规范与标准的有关规定处理。
对窗口和工作人员违纪违法的投诉,需整改的,以管委会的名义书面通知窗口和工作人员进行整改。
五、投诉立卷归档。对投诉处理结果和收集的反馈意见,办理人如实填写《投诉来访登记表》,附上调查结果,签上姓名和时间,并移交督查科统一立卷归档。
六、明确投诉纪律。投诉受理人受理当事人对窗口单位和工作人员违纪违法的投诉,心须严格遵守有关投诉纪律,做好保密工作,未经投诉人同意不得公开其情况,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如违反投诉纪律导致投诉人受到打击报复的,一经查实,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